漯河:曝光6起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3 09:54:00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从4月份起,每个月将在全市开展典型案例、重大隐患公开曝光活动。现对近期6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舞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舞阳瑞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舞阳瑞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孟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舞阳瑞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舞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舞阳瑞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基本案情】漯河市郾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漯河市李漯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理结果】漯河市李漯石化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漯河市郾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漯河市李漯石化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本单位粉尘作业场所粉尘爆炸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漯河市召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河南省博维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省博维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本单位粉尘作业场所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本单位粉尘作业场所安全风险清单。

【处理结果】河南省博维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漯河市召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河南省博维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基本案情】漯河市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漯河市西城区玩美蓝精灵儿童游乐中心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处理结果】漯河市西城区玩美蓝精灵儿童游乐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漯河市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漯河市西城区玩美蓝精灵儿童游乐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基本案情】漯河市召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召陵区豪仕万悦城生活广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一层室内消火栓无水。

【处理结果】召陵区豪仕万悦城生活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漯河市召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召陵区豪仕万悦城生活广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漯河市龙邦运输有限公司一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平顶山市郏县王集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该货车车货总重104.8吨,超限55.8吨,超限率113%。经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查,该车辆所属公司漯河市龙邦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漯河市龙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对漯河市龙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漯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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